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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石路中卧 致伤谁担责

2018-07-09 23:38:55   来源:365娱乐城   点击:   字体:[缩小] [默认] [放大]

        365娱乐城讯    道路的修建为我们的出行提供了大大的方便,但道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也至关重要。近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三轮车公路正常行驶碰撞到大石块致使乘坐人受伤的案件,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处安徽省淮南市某公路管理部门承担20%的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1989.18元。

         2013年11月1日,朱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田家庵区十涧湖东路金石水泥厂路段时,碰撞到路上石头,致车辆侧翻、车上乘坐人陈某受伤、车辆部分损坏,该起事故经淮南市交通警察田家庵二大队认定朱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淮南市某公路管理部门是S310公路的道路管理人。淮南市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因埋设管道向淮南某公路管理部门申请挖掘、占用S310公路,并与安徽某建设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安徽某建设公司负责挖槽、填埋,淮南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铺设管道。淮南某公路管理部门于2013年10月15日涉路施工现场实施日常监管,淮南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要求依法布设了施工标志牌、安全标志。安徽某建设公司施行分段施工,并未封闭道路,施工同时道路可以通行。事发时,金石水泥厂门口路段管道已铺好,沟槽已填埋。淮南市田家庵区某环境管理部门负责事发路段日常路面清扫、垃圾清运。

        陈某经鉴定“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遗留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的后遗症,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颅骨损伤遗留颅骨缺损的后遗症,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2017年5月9日,陈某诉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要求安徽某舜耕有限公司、淮南市某公路管理部门,淮南市田家庵区某环境管理部门赔偿损失。

        原告陈某表示放弃要求朱某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法院予以确认。陈某提交的照片显示金石水泥厂门前施工已结束,路边沟槽已填埋修整干净,且陈某并未提交确实、有效的证据证明土堆、石块的所有者或堆放者系安徽某建设公司,其要求安徽某建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并不充分。陈某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淮南市田家庵区某环境管理部门系该路段的管理者,其要求其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依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事发路段是省道,由淮南某公路管路部门负责修建、养护、管理、保证公路处于良好的通行状态,但本案事发原因是朱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撞到路上石头所致,该石头在机动车道上,体积较大,影响车辆通行,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道路管理人淮南某公路管理部门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对路面尽到了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因此该道路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该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兼顾陈某所受伤害后果、当事人经济状况及过错程度,酌情确定淮南市某公路管理部门承担20%的责任。遂法院做出如上判决。(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王桂梅)

(责任编辑:陈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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