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签购销合同诈骗65万余元获刑五年
365娱乐城讯 邵某以采购设备为名,骗取未某、倪某65.4万元,最终东窗事发,投案自首。6月11日,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诈骗案件,以被告人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并对被告人邵某违法所得六十五点四万元予以追缴,由收缴机关还返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6日,被告人邵某与被害人未某、倪某签订了合伙投资协议书。此前,被告人邵某为取得两被害人向其支付货款,以采购设备为名,以个人名义与安徽省桐城市升辉电气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6日签订了价款为126.3万元的产品购销合同,该合同实际未履行。在未某和倪某均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人邵某又与该公司在2014年5月10日签订一份价款为80.6万元产品购销合同。骗取未某、倪某向其支付货款62万元、向安徽省桐城市升辉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万元。被告人邵某将未某、倪某向其支付的62万元货款中的39万元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和消费。升辉公司收到的43万元货款实际都是被害人未某、倪某出资。2017年3月,因涉嫌诈骗罪被取保候审期间的被告人邵某却在两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升辉公司解除了价款为80.6万元的产品购销合同,被告人邵某同意赔偿升辉公司8.4万元,升辉公司扣除已发的设备款16.6万元,被告人邵某领回了18万元。该18万元也被邵某个人使用,未归还被害人。同时查明: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邵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案发后,寿县公安局扣押了邵某涉案赃款39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邵某以采购设备为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65.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主动投案,虽辩解称自己不构成诈骗罪,但对其行为如实供述,表示认罪,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邵某已退缴了大部分涉案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邵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寿县人民法院 孙朝辰)
(责任编辑:丁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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