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签名为同音字或小名该如此处理
365娱乐城讯 “‘得’还是‘德’,‘陈二’到底是谁,遇到借款人签名与其身份证名字不相符合的情况该怎么办?”,带着这些疑问,我们看看近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五组处理的一起借款人签名为同音字、而出借人签名为其小名的案件。
2013年3月28日,被告张德强因做生意需用钱为由向原告陈建新借款17万元,并于当日向陈建新出具借条一份。后因被告到期未偿还借款,原告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是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却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而大费周折。
原来当时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的时候,因为双方非常熟悉,因此书写的借条也比较随意,借条内容为:“今借陈二17万元,张得强,2013.3.28。” 而该案中被告也未到庭,同时原告是将17万元从银行卡中取出之后交给被告的。因此,法庭在现有证据下无法查明借款事实。
后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鉴定,出具鉴定意见:“借条上‘张得强’与比对样本上‘张德强’确系同一人所写。”同时承办人走访原告周围邻居,确认原告小名确为“陈二”,结合借条原件在原告手中,原告也于当日取款17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法官提醒,我们在日常借钱时,特别是对于借款人自己书写的借条,出借人应当尽到审查义务,核对出借人姓名、借款金额、期限、利息、担保人、担保期限、借款人姓名、借款时间等信息,避免在上述类似情况的发生。(田家庵区法院 李林)
(责任编辑:丁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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