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委防范办
官方微信
淮南市委政法委
官方微博
回到顶部 关闭
首页 > 以案说法 > 正文

小偷盗窃不为钱 病理性盗窃引重视

2018-04-09 15:54:54   来源:365娱乐城   点击:   字体:[缩小] [默认] [放大]

        365娱乐城讯 近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盗窃案,犯罪嫌疑人赵某有盗窃前科,此次因为在淮南市东城市场附近扒窃被反扒大队的民警抓个现行,可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在审查逮捕阶段,检察官提审时,犯罪嫌疑人赵某的一句话引起了检察官们的注意……

一 、偷东西不为钱

        “我有老婆、孩子、车子,并不差钱,此次扒窃他人手机纯属想过过瘾。”赵某轻松的说。检察官在与赵某详谈之后了解到,其多年前第一次盗窃的确是因为贫穷,后来日子慢慢过的也算凑合,虽在服刑期间也接受了教育改造,但出狱后却控制不住自己,隔一段时间不偷东西就心里不舒服,正常人根本无法体会自己的感受。在谈到即将可能面临的刑罚时,赵某表示对自己行为有着清醒的认识,扒窃他人手机不是“大事儿”。

        盗窃不为钱,这让笔者想起了一个名词,即“病理性盗窃”。“病理性盗窃”是冲动控制障碍的一种,俗称“盗窃癖”,是不以受益为目的盗窃,行为人在盗窃时感到紧张,盗窃结束后感到成就感与喜悦感。在社会生活中确实存在着这样一部分通过盗窃而获得喜悦感的“盗窃发烧友”,此类人家庭条件可能并不差,有的甚至很有钱,但是却经常在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偷东西,所偷的东西也并不昂贵,但屡次被抓后又屡犯。

二、病理性盗窃是否影响担责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对于一般公民来说,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生理和智力发育正常,就具有了相应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从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是,出现疾病的情况下,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的能力与自我控制的能力也可能分离。只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都具备,才属于有刑事责任能力。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根据行为人精神状况又将其分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具体到病理性盗窃行为人而言,病理性盗窃行为人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人不能一刀切,而应因人而言参考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由专业人员进行判定。另外,我国法律目前并没有对病理性盗窃作出特殊的规定,从犯罪构成要件角度出发,将其与普通盗窃行为同等看待并无不妥。所以,在办理病理性盗窃案件时,我们应在相关司法精神鉴定的基础上,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依法判定是否有影响其刑事责任能力或量刑方面的因素。

三、病理性盗窃不应被忽视

        根据本案犯罪嫌疑人赵某的口述,以前因盗窃罪服刑期间,虽也在监狱内接受教育、改造,对盗窃行为的性质、应当面临的后果等也有了清楚认识,但他没有对其他人谈论过内心“不偷就难受”的心理煎熬,自己也没想到自己的心理可能患了病,所以才又出现在了看守所。检察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查阅了相关资料,发现有关病理性盗窃行为的研究并不多,病理性盗窃的心理干预及罪犯回归社会后的心理辅助在现实生活中很难说已经与行为教育并驾齐驱。在此提出以下建议:第一,一旦发现身边人有病理性的盗窃行为,应加以高度重视,及时为其寻求心理干预,以弱化其反复实施违法行为的欲望,毕竟心理生病的人大多数并不认为自己“患病”;第二,发挥街道及社区等力量的帮扶作用,在法制教育、心理咨询、就业指导等方面提供切实支持,帮助其克服障碍、恢复自信、乐观生活;第三,加强对此类行为的研究,建立类案数据库,剖析犯罪背后的原因,积极探索有效预防措施。没有人应该轻易被放弃,病理性盗窃行为人同样需要社会的关注、关心、关爱。(田家庵区检察院 朱继双 刘岩岩)

(责任编辑:丁奥)

相关热词搜索:病理性 小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