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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奔走多方促案结 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不再难

2018-07-23 16:44:24   来源:365娱乐城   点击:   字体:[缩小] [默认] [放大]

        365娱乐城讯 “执行难”已成为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顽疾,而涉党政机关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难度更大。家住淮南市潘集区袁庄的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马某某拿到胜诉的判决书,却迟迟不能兑现权利,只因被执行人潘集区建委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2016年5月13日21时许潘集区黄山北路东侧商铺发生火灾。该火灾造成马某某被安置的潘集区黄山北路东侧商铺内物品损毁。8月30日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胡某某所用商铺内两轮电瓶车电气线路故障引燃电瓶车自身和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后经鉴定,马某某因此次火灾造成的损失为190380元。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马某某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6日潘集区建委与淮南中博公司签订潘集区黄山北路道路升级改造工程委托代建合同,委托方为潘集区建委,代建方为淮南中博公司。为安置潘集区黄山北路至北城市场段两侧自建彩板房经营户,由淮南中博公司代建,在潘集区黄山北路东侧(金格四海以北)地块搭建临时彩板房。该临时彩板房无建设手续,未经消防部门验收。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胡某某将两轮电瓶车电气放在商铺内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对火灾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对马某某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潘集区建委作为涉案彩板房的所有人及出借人,将无合法建设手续,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及各商铺之间没有进行有效的防火分离的房屋出借给他人使用,也是火灾蔓延扩大的原因之一。因此,潘集区建委对本次火灾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对马某某造成的损失应负适当的赔偿责任。依法判处被告胡某某赔偿原告马某某损失79959.6元;被告潘集区建委赔偿原告马某某损失19989.9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方迟迟未履行赔偿义务。

        2018年3月9日,马某某向潘集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潘集法院执行庭在了解案件详细情况后高度重视,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告之其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同时结合“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以来我院开展的清理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专项活动,向潘集区建委送达执行文书,与潘集区建委负责人进行联系,做释法析理工作,目前,潘集区建委已主动将全部赔款打到法院账户,兑现判决内容。其中胡某某涉及的四起系列案件因拒不履行被法院依法拘留后,积极与申请人联系,当场履行5万元,剩余的20万分四个月偿还完毕。

        至此,这起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的圆满化解。

        2018年上半年,潘集法院执结了5件涉党政机关案件,涉案标的额500144.81元,执行案款落实到位,已全部结案。

        通过执结涉党政机关案件,不仅树立了司法权威,提升了司法公信力,也为该院全面落实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体规划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潘集区人民法院 岳园)

(责任编辑:丁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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